从方法论来看,支振锋模式明确主张问题导向,这基于他对中国法学文本—思想史—问题的方法论结构的批判性思考。
(11)《1800年联合法》被认为是大不列颠和爱尔兰宪法联系的永久解决方案,但是,1922年议会承认三分之二的爱尔兰岛成为一个独立的共和国。尽管这些委员会术有专攻,但是它们基本上无法控制欧盟的法律和指令。
(45)上院中一个下定决心的多数所能做的不过是迫使政府再三考虑其提出的法律,让其好好想一想上院提出的增修案。而在英国,议会两院的简单多数就可以通过、修正或者废止所有的宪法性法律,没有一项宪法性法律比任何其他的议会立法更有优势地位。它是主管英格兰内部事务的议会,主管一部分威尔士事务的议会,苏格兰和北爱尔兰的联邦议会,在某些领域,它依然还是联合王国的议会。或者说,国王威胁贵族院让法案流产。苏格兰议会被赋予了对范围广泛的内政的立法权力,这些内政包括家庭事务、法律体系、住房、农业、健康和社会、教育及环境政策。
2003年6月,已有建议提出要废除上院大法官的位置和王室高级法务官,建立一个司法任命委员会来改善法官的质量和任命他们的方式。(37)通过增加法官拥有的控制立法和坚持法治工具的新内容,以上的情形加强了法官的力量。在世界上较为发达的政治国家之中,英国实现了最长时期内没有暴力革命或者流血内战以及强加的独裁统治与国外占领。
它拥有的是以罗马法(像西欧的许多国家)而不是以普通法原则为基础的非常不同的法律体系。再次,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是任何争议的最高上诉法院。一系列宪法变革业已颁布,或者在近年受到认真讨论。Vernon Bogdanor, Devolution in the United Kingdom, pp. 209-210.(30)Nevil Johnson, Reshaping the British Constitution, pp. 182-188.(31)Nevil Johnson, Reshaping the British Constitution, p. 187.(32)苏格兰是一个例外。
更加明显的是,在苏格兰议会和威尔士国民议会中,这种选举方法使某一个党很难赢得一个明显的多数,导致这两个地区出现少数政府或者联合政府。其它选举方法是否产生了一个更加民主和更有代表性的结果,远非清楚。
(28)在《威尔士政府法》中,英国议会下放给威尔士的权力则要少很多。近些年间,随着南北部长委员会和英国—爱尔兰部长委员会的建立,它们允许爱尔兰共和国在北爱尔兰事务上发挥作用,英国在北爱尔兰的主权因此已被稀释。1963年,霍姆伯爵出任首相时,他不得不放弃伯爵爵位并且以阿列克•道格拉斯-霍姆的身份入选下院。18th edition, London, 1829, I, pp. 46, 48-52, 146, 159-160。
在威尔士,法院也有权力决定威尔士国民议会的立法行为是否合乎宪法,并属于其权力范围之内。截止1990年代早期,终身贵族构成了上院的三分之一,尽管他们经常是上院每场必到的与会者和发言者的多数。当1970年代权力下放问题在议会激辩正酣之际,他提出了这个话题。⑦它只是在持续地适应变化的环境,并在不知不觉中改变。
Dawn Oliver, Constitutional Reform in the United Kingdom, p 188。采取这种制度是强迫相互敌对的北爱尔兰民族主义政党和统一主义政党分享权力,相互合作。
就人口而言,联合王国人口85%生活在英格兰,与英格兰相比,这些其它地区在英国议会中的代表性过剩。联合王国非英格兰地区民族主义情绪的兴起,它导致了英国议会向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的区域立法机构下放权力。
2003年,议会两院举行自由投票,从多种方案中进行选择:从大部分任命产生上院议员,到全部选举产生上院议员,再到干脆废除上院。上院否决下院支持的法律的权力也已受到严重侵蚀。联合王国内部的权力下放也对法律过程和法治产生宪法性的后果。尽管联合王国具有与众不同的历史和看上去运行合理的司法系统,但这些转变却受到一个信念的驱使:那就是英国的法律制度需要更多地与欧洲模式保持一致。相反,诉状可以呈交给欧洲人权委员会,对英国法院判决的不满可以上诉到欧洲法院,后者可以做出终审裁决和复核。一边是因权力下放而产生的苏格兰议会和威尔士国民议会,一边是英国议会,它们之间存在的张力很可能会增加,尤其是在苏格兰,那里的国民党在爱丁堡苏格兰议会拥有明显的多数。
(40)不过,这个最高法院的存在不能阻止向欧洲法院申诉。注释:①Michael Moran, Politics and Governance in the UK, Basingstoke: Palgrave Macmillan, 2005, pp. 71, 85。
(34)该法的条款明确要求英国法院在解释英国立法时,要采取能够确保其与欧洲公约兼容的方式。(41)新的议会程序,民政服务改革,公众生活行为准则和新的政府组织,未与议会商量就确定了。
未来欧洲法院可能会更经常地使用这个宪法权威。事实上,宪法的某些特征在英国宪法中已经根深蒂固,存在了很长时间。
这个过程会一直持续到有一个候选人赢得一次至少一半以上的整个选票。这些变革是改善还是颠覆了三个世纪来运转良好的英国宪制,远非清楚。(70)主动采取的改革和因加入欧共体而强加给联合王国的变化与过去的历史、经验和先例没有联系。1999年的《上院法》废除了所有世袭贵族可以自动拥有上院议员身份的权利。
取而代之的是,整个上院选择了92名世袭贵族,作为一种权宜之计,让他们继续列位上院。对议会权威下降的持续担忧。
据估计,大约有50%联合王国的国内法源于欧洲,80%管理英国贸易的规则与规章来源于某些欧盟机构或者制度。审视最近这些年这些发展带来的所有的变化与挑战是不可能的,本文因此拟专注于这些发展对英国宪法三个特征的影响,这些特征从18世纪晚期到20世纪晚期都未曾受到重大挑战。
(22)英国议会本身也不得不接受这种新的宪法形势。联合王国明显处于重大的宪法转变和重要改革期间。
尽管这些获得下放权力的机构1999年以来即已存在,但是,这些地区仍在英国议会中保留了1999年前的代表。这个部由国家司法大臣领导(尽管这个内阁职位有时仍然被称为大法官),这个大臣可以是下院的成员,而不用像许多世纪以来的那样是贵族。Nevil Johnson, Reshaping the British Constitution, p. 196.(63)Dawn Oliver, Constitutional Reform in the United Kingdom, pp. 288-289.(64)2006年6月25日,苏格兰《观察》的星期天版宣称,英格兰人对以下现象日益不满:约翰•里德(John Reid)是苏格兰籍下院议员,作为英国政府的内政部长,他能够决定英格兰兰开郡的警察事务,但却不能决定苏格兰拉纳克郡的警察事务。与此相对照,议会后来采取的将某些权力下放给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的决定则一直被认为会对英国宪法产生影响。
然而,2005年大选时,这个数字只有61%。他们中绝大多数人通常支持保守党。
但是,与此之前一样,政府和议会都没有提出一个既获得议会又获得选民多数支持的方案来解决这个棘手难题。联合王国的大多数地区拥有并实施普通法原则的司法程序。
(54)这个选举制度没有用于选举欧洲议会、苏格兰议会或者因权力下放而产生的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国民议会。他们可以建议和警告,但是,一旦相关的欧盟机构同意某一法律,英国议会实际上就没有了选择权,只有赞同这些措施并且确保它们在联合王国执行。